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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药品价格制度 为药品定价提供政策依据

 
省物价局
    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是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引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05】1205号)等相关配套文件。
    一、药品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共有15000种左右,其中市场调节价药品有12000多种,政府定价药品有2400种左右。政府定价药品占市场流通药品的15%左右。
    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定价药品按定价目录分为国家定价和省级定价。
    国家定价药品目录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处方药,还包括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规格,以及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等,共计1500种左右。
    省定价药品目录主要是列入《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民族药、调剂进入《黑龙江省地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共计850种左右。
    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药品定价目录和省药品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为制定最高零售价,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单位可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之下进行销售。
    1、国家定价药品主要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2、省级定价药品主要按照国家定价药品的定价原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价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定价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和省级定价目录中的药品,制定并公布在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3、凡是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不按商品名、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并公布的价格执行。
    4、各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过程中都要实行药品价格公开制定。药品处方都应按照通用开方。
    5、县与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下一步国家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1、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满足群众多层次用药需要。
    2、改革药品价格管理。适当扩大政府管价药品范围,用3—5年的时间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逐步扩到所有处方药。
    3、推行基本药物目录政策。首先制定基本药物目录(500—700种),实行统一定价。国家制度统一出场价和零售价。进一步挤压药价空间,满足人们群众用药的基本要求。
    4、还准备出台修改后的《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单独定价评审办法》等,进一步完善药品定价规则,使政府定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水平更加趋于合理。
    四、近几年省物价局通过价格杠杆服务龙江企业的一些做法
    1、运用价格杠杆服务龙江企业。近几年,我局对我省医药企业的一些名优产品,在价格政策上一直采取重点扶持的做法,保价格、保市场,比如:三精双黄连口服液、葡萄糖酸锌、酸钙口服液,二厂的丹参、双黄连粉针,总厂的头孢等。
    2、从价格部门的角度,帮助企业尽快进入市场。我们积极与兄弟省价格部门广泛联系,要求省外价格部门对我省企业产品进入其市场给与价格帮助,使我省企业少走弯路,为扩大市场份额帮一把忙。
    3、利用我省医药协会的平台,为我省名优产品创造价格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