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快科技体系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
省科技厅
今年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直21家单位,经过调研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86号文件,并于2008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借助本次大会之机,简要介绍一下涉及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条款,供大家参考。
86号文件第一条提出:“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到2010年,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第三条提出:“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企业引进成果并实行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省产业化专项资金给与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五条提出:“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制度”。到2010年,优选100项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并对其产业化过程给与贷款贴息。对实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科技成果持有者。
第十七条提出:“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率上调10%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支持其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提出:“完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制度”。以科技园区为依托,完善科技投资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在简化担保程序的同时,积极尝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科技类企业融资担保中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于一定比例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