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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改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日前,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意见》指出,要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要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应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
    《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要建立科学药品采购评价办法,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另据了解,1月20日由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提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处理好四个重大关系:一是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后,药品集中采购仍需继续实行;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三是标本兼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四是把握好改进药品集中采购的几个重要环节,包括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改变投标企业主体,由流通企业投标改为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