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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限制外商对医药领域的投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目录》规定,鼓励外商投资的医药产业包括: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等等。
    限制外商在医药商业领域的投资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限制外商投资生产的药品和器具包括: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的生产;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的生产;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生产(中方控股);血液制品的生产;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的生产。
    限制外商投资的技术包括: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