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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政府定价药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

 

    从2009年3月15日起黑龙江省物价局将对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实施申报审批制度。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药品在黑龙江省销售时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限。
    黑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据了解,凡国家发改委未公布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药品,无论是省内还是省外生产的,在黑龙江省内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均需由黑龙江省物价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重新核定价格后销售。省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可作为参考依据。同一种药品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价格,其间如遇国家调整价格及时变更。
    黑龙江省物价局还将核定并公布省内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价格。中标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为准;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