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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Heilongjiang province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名称:HP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省内医药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涉药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团体和经济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的成立旨在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接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服务社会,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工作场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三)、组织开展医药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GMP、GSP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专利的推广与转让服务等活动;
(四)、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全行业发展动态,编辑出版信息简报,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价格协调、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评价与考核,发布建设成果; 
(八)、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企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研究开发的新品种、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开发,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与可行性论证,并向政府推荐项目;
(十)、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者对医药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人士、专业权威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证照的生产制造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制药机械、医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涉药大专院校、科研开发、设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会员单位性质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四)、经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组织的各类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获取协会发布各类信息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咨询论证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 
(五)、维护协会的权益和信誉; 
(六)、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提交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籍,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涉及协会管理的相关重要文件;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协会各层次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协会相关重大事项; 
(六)、决定协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4.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款项,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