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我省医药行业和谐发展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本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中医药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是指导公约缔结者生产、经营、管理中道德行为的准则,同时是对公约违反者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倡导全省医药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者共同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医药产业经济增长。
第二章 自律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并主动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自觉履行规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社会意识。
第七条 确保药品生产、经营质量,严格执行GMP和GSP管理规范,杜绝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
第八条: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协作。正确处理相互竞争与友好协作、自主经营与行业自律、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1、整合我省医药资源,打造龙江整体优势。对我省地产优势品种,要坚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各生产企业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对保护知识产权、完善质量标准、控制生产总量、调控产品价格、拓展市场份额、保证各自利益等方面逐步实施统筹规划、联手运做,避免恶性竞争,共同打造地产品种的大优势、大品牌、大市场、大效益。
2、推动行业内改组改造、资产重组、自主联合。倡导企业间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盘活资产、优势互补,实现效益最大化。
3、加强行业内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第十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自觉规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公平交易,文明竞争,诚信服务,树立良好的医药行业形象和职业道德风尚。
2、以信用为基础,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企业内部自觉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信用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执行情况,规避企业信用和经济损失。
3、积极参与社会和本行业组织的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努力争创诚信企业。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医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兼顾和维护企业间彼此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
1、经营中不搞欺行霸市、垄断和操纵价格,不干扰产品正常市场流通
2、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宣传和推介本企业及产品,不搞有损于其他企业和同类商品的行为。
3、建立行业内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企业间有关人员流动通报制度,抵制人员恶性流动。
第十二条:保护和尊重合法知识产权
1、积极申办注册企业自主商标,产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2、尊重他人所特有的产品品牌、商标、企业标记、名优标记、不使用与之相近似或易混淆的名称、标记。
3、不假冒和仿造他人产品或包装,不损害他人形象。
第十三条:强化服务意识,文明经营,诚信服务。
1、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强买强卖。
2、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销售中客观介绍情况,不以假乱真、不欺瞒和误导消费者。
3、作到服务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诚实守诺,履行服务公约。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是组织本公约实施的执行机构,负责对会员自律情况检查监督、受理投诉、协调争议。
第十五条:公约缔结者要互相监督履行公约情况,发现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向执行机构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经执行机构查证确属违反公约的,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执行机构有权提请有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处理,并在行业内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可报请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节,共同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执行期间,公约执行机构可根据公约缔结者的合理要求,在不违背公约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完善。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公约经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