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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度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

 
 
各会员单位
各医药工商企业、涉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组织实施的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2007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将于近期进行。望各申报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按要求组织材料,并请务必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至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逾期将不予受理。
省医药行业协会将根据评审结果,向省科技厅推荐全省医药行业参评2008年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2、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4、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注: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15层1504室
邮编:150090          
联系人:王桂芬         联系电话:85980030
                             
                               2007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试行)
 
   设奖依据、目的、名称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科发[2006]1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全省医药行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兴药和支柱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黑龙江省政府6号令《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赋予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进步奖)。
 
   授奖范围、周期、级别
 
第四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本省医药行业内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第五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每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组织评选、授奖一次。
第六条:行业技术进步类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七条:行业科技成果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授奖申报、受理、评审
 
第八条:全省医药行业内个人或组织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推荐:
1、个人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推荐;
2、组织申请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推荐;
3、或须经省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同意和推荐;
4、或须经省医药行业协会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部门同意和推荐。
第十条:申报和推荐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和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省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会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工作机构,受理推荐部门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受理、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授奖对象、资格、限制
 
第十三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组织:
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创新、改造中有特殊贡献和成果的;
3、在新产品研发中取得卓越成效的;
4、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作出成绩的;
5、在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剽窃、侵夺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成果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参评。
        
                   授奖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行业科技进步奖实行物资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对受奖个人或组织颁发受奖证书、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经费由行业协会经费中列支,
               
 
  授奖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授奖后发现获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由省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停止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人员,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
评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药评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评审和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省医药评委会下设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药评审办),设在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医药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出,由省医药评委会审定。
第七条  省医药评委会及下属的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参评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应符合下列其中的一个条件:
(一)在医药技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中,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应用高新技术增加医药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了医药行业科技进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二)在医药行业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过程中,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完成了具有医药市场价值的医药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
(三)在重大医药工程项目实施中,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保护了环境等,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医药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得到提高,改进了工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节约了资源,减少了污染,降低了成本,增强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
第九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二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医药技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中,其项目在医药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的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并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先进水平,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较大程度的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医药行业领先水平,解决了我省医药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对全省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影响,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医药行业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中,在关键医药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评为一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起到促进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明显,可评为二等奖。
在医药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推广程度高,对我省医药行业的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制药装备、GAP、GLP、GCP、GMP、GSP认证等起到积极作用,提高了行业的竞争能力,有一定的新增利税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医药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医药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改造类项目: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显著,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含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医药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明显,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明显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明显,推动医药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好,增加了医药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医药产业的竞争力,有一定的新增利税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三条  推荐部门、单位在推荐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医药评委会统一制作的“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以及我省公民在省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科学技术成果,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对我省医药行业有贡献,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被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医药科技进步奖。
申报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不得推荐为奖励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应待其完成并在应用中取得了实际效果后,方可推荐。
第十七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医药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八条  推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科研,设计,施工整体请奖。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两年后该项目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否则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推荐渠道,向省医药评审办提交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医药评定办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医药评审办提交省医药评委会下设的评审组,由省医药评委会安排医药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以会议方式或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书面评审方式均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省医药评委会综合平衡,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以医药评委会的名义下文向全行业公告,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期间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处理对初评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期后,省医药评审会,对经公布无异议和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医药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能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接受省科技厅及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省医药评委会下文公告之日起15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药评审办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与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做的贡献和被推荐的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对科技奖推荐书填报不实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实等提出异议的,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不受理对项目等级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各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有关推荐部门以及被推荐的候选人和项目完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医药评审办审核。省医药评审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医药评审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医药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其处理程序同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  异议期后,在省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省评审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审会报告,由省评审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对在省医药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之前没有处理完毕异议项目,如果能在下一年度会议召开以前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审议。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由省医药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医药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成果登记号
 
第一完成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第一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盖章)
 
   
        
     公  章
 
                       
                 年    月    日
拟申报奖类
等  级
项目技术水平
 
 
□ 国家计划 □ 国家基金 □ 部委计划 □ 本省计划 □ 横向合作 □ 自选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基金
计划(基金)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推荐部门联系电话
 
联系人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
 

        二、项目简介
         项目、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不超过1500个汉字)          

三、项目详细内容
 
1、科学技术内容
 
 
2、发现、发明及创新点
 
 
 
 
 
 
 
 
 
 
(不超过600个汉字)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不超过600个汉字)

 4、应用、推广或论文被采纳、引用、收录情况
 
 
 
 
 
 
 
 
 
 
 
 
 
 
 
 
 
 
 
 
 
 
 
 
 
 
 
 
(不超过1500个汉字)

5、经济效益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直    接经济效益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
年份
利  润
税  收
创收外汇
(美元)
节支总额
        年
 
 
 
 
        年
 
 
 
 
        年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不超过300个汉字)
间接经济效益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
年份
利  润
税  收
创收外汇
(美元)
节支总额
        年
 
 
 
 
        年
 
 
 
 
        年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不超过300个汉字)
注:经济效益表中的金额取整数

6、社会效益
 
四、本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研究起始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完成单位名称
 
性 质
 
项目转让时间
(以签订的转让合同日期为准)
年        月
转让接收单位名称
 
性 质
 
项目商品化的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完成单位名称
 
性 质
 
项目推广起始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推广单位名称
 
性 质
 
五、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国  别
专利授权号
或软件登记号
何种专利
或著作权
知识产权名称
或未获知识产权原因
 
 
 
 
 
 
 
 
 
 
 
 
 
 
 
 
 
 
 
 

 
六、主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 化程 度
所学专业
技 术
职 称
工作单位
参加项目起始时间
参加项目终止时间
承担责任与分工
1
 
 
 
 
 
 
 
 
 
 
2
 
 
 
 
 
 
 
 
 
 
3
 
 
 
 
 
 
 
 
 
 
4
 
 
 
 
 
 
 
 
 
 
5
 
 
 
 
 
 
 
 
 
 
6
 
 
 
 
 
 
 
 
 
 
7
 
 
 
 
 
 
 
 
 
 
8
 
 
 
 
 
 
 
 
 
 
9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第一完成单位全  称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它完成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
推荐书填写说明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申报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填写。
《推荐书》要A4纸两面打印,竖装。左边为装订边,正文内容所用字体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将带红章的推荐书和附件的原件要合装在一册中,其他册按此册复印备份9份(或按当年通知要求份数备份),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的《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封面,第1页)
编号:由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包括标点符号和外文字母在内的字符数不得超过30个汉字。
推荐部门:推荐材料打印成册后加盖推荐部门公章。
任务来源:
A国家任务: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即有关部委代表国家安排的各类计划)。
B国家基金: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基金资助的项目。
C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D本省计划:指正式列入黑龙江省或省直厅(局)、市(地)计划(基金)的项目。
E横向合作:指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委托”、“协作”、“参股”等方式并以合同、协议等为依据承担的横向任务。
F自选:指基层单位提出或科技人员提出经所在单位批准自行研究或开发的项目,或者由社会公民自行研究或开发的项目。
如果项目的课题来源于国家计划、地方计划等多方资助,请按最高一级填写。如果项目来源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或省、部(委)计划,将其一部分委托给本单位,此课题来源应填国家或省、部(委)计划,而不按“横向合作”类课题填写。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得到省各类科技计划(如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或者各类基金(如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的项目,要在本栏中详细写明具体计划(基金)名称、项目名称和合同编号。
二、项目简介(第2页)
项目简介是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栏目要求的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翔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得另附。
1、科学技术内容(第3页):本栏目是考核、评价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项目科学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图示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不得采取将技术材料放在附件中,用“见附件”的表达形式。附件只能由用于佐证的文件和材料组成。
填写本栏目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从以下三方面叙述:
⑴总体思路。写明针对立项目的,采用的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来解决的技术问题,创造的新成果。
⑵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写明应用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的关键技术,取得的创新成果。阐述时,要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四个条件,属于那一类的项目,按那一类项目的要求侧重描述。
⑶实施效果。阐述该项技术(产品)的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项目在阐述时,各类项目应有所侧重。①社会公益类项目:写明成果实施后,技术在行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情况,发表文章及被评价、引用、收录等情况。②技术开发类项目:写明通过技术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所产生的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成果情况,获得直接(间接)经济效益的情况,对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等促进作用的情况。③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写明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大、工程复杂、总体技术水平高的工程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社会效益情况。④技术改造类项目:写明采用先进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或改造,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的技改工程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社会效益情况。
2、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第4页):是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炼。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要一条一条的列出,无须过多的解释。此栏是项目科学技术内容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在附件中要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并标明“见附件××”。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第4页):应就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当前国内外最先进的同类研究和同类技术用数据或图表方式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4、应用、推广或论文被采纳、引用、收录的情况(第5页):填写本栏目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就该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5、经济效益表(第6页):直接经济效益要填写申报单位请奖前三年开发应用该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如果是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需要有成果接受方出据的成果转让费证明。间接经济效益要填写项目请奖前三年实施应用单位(该“单位”不是省科技奖的请奖单位)取得的效益。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写出各项效益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经济效益的有效证明为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或为直接产生效益的单位出具的,经财务部门核准数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
6、社会效益(第7页):填写项目的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提高决策科学化、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四、项目执行情况(第7页)
1、项目研究起止时间:填写项目研究单位完成全部科研工作的起止时间。
完成单位名称:填写完成全部科研工作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只填写第一完成单位的名称。
成果转让时间:如果将自己的成果进行了转让,或者请奖的项目是通过成果转让获取的,则须填写拥有知识产权一方将该成果转让给另一方的具体时间。
转让接受单位名称:填写接受成果的单位全称。
2、项目商品化起止时间:指项目在完成科研阶段任务后,为使科研成果(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的起止时间。此类活动包括为达到生产目的而进行的定型设计、试制、基本建设以及为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等的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试验。
完成单位名称:填写实施项目商品化的单位全称。
3、项目推广起止时间:为使成熟的科技成果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应用而开展的示范性推广等科技服务活动的起止时间。
推广单位名称:填写实施科技服务活动单位的全称。
五、获得知识产权情况(第7页)
填写项目已获得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何种知识产权栏选项填写,未获知识产权的选“未获知识产权”并在原因栏中选择一项。
六、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第8、9页)
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序。其他完成单位在填写单位全称后,法人要在打印出的该页上填写年月日并签字加盖公章。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不得推荐为完成人。姓名、单位名称是项目获奖或打印获奖证书的依据,填写时必须经本人,单位领导确认无误,否则后果自负。
七、附件
附件是由推荐项目的各类证明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组成的,要将附件材料按先后次序一一编号,系统整理,以便查阅。
1、社会公益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公开发表的主要论著复印件。复印件要与“科学技术内容:(推荐书第3页)中列的论著目录一致,并要有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已核实原件的证明。或者被他人公开评价、引用、检索、收录的证明原件。证明原件要与“应用推广及论文被引用、采纳的情况”(推荐书第5页)中列的证明文件目录一致。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④其他有效证明。
2、技术开发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③其他有效证明。
3、重大工程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工程验收证书。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④其他有效证明。
4、技术改造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技术改造工程验收证书。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④其他有效证明。
其  它
1、推荐项目要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国家、省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附在附件中。
2、附件中要求附加的“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主要是指经科技成果登记认定的下列各类证书:①国家、省、部委、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鉴定权的行业厅(局)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②专利证书。③国家、省、部、委下达的有关计划完成后的验收证书。④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具的新药证书、医疗器械证书、生产许可证、GAP、GLP、GCP、GMP、GSP认证证书。
效益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填写举例:
例1:某科研单位完成了一项科研成果,并将该成果进行了转让,成果接受单位对其进行了商品化。该科研单位请奖,其直接经济效益是收取的转让费,转让费减去科研经费即为新增利润。间接效益是成果接受单位利用成果或者进一步开发熟化后开发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收入。项目研究起止时间填写该科研单位完成全部科研工作的起止时间。成果转让时间填写该科研单位与成果接受单位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时间。项目商品化起止时间填写成果接受单位,为使科研成果(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应用,进行了系统性的活动的起止时间。如果这项成果又继续得到了推广,那么谁推广了该成果,“项目推广起止时间,推广单位名称”栏,就按谁的实际情况填写。没进行推广的,则可填“无”。
例2:某企业从科研单位购买了一项成果。为使其产业化投入了资金、人力,解决了许多技术问题,进一步熟化了该成果,达到了生产目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益。该项目以该企业为主请奖,其直接经济效益是企业将该成果开发成功,正式投产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表填写该企业报奖前三年的利用成果取得的利税,如2001年报奖,填写2001年、2000年、1999年的项目年利税数据。如果正式投产不足三年,则有几年填写几年。间接效益是企业将该成果的产品(技术)售出后,产品(技术)应用方利用该产品(技术)所产生的新增利税。如果该成果的产品(技术)是最终产品(技术),则间接效益填“无”。项目研究起止时间填写科研单位完成该成果所用的时间。成果转让时间同例1。项目产业化起止时间填写企业接受成果后,进一步熟化该成果直至正式投产所花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