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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和协会秘书处相关的规章

 
 
 
一、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工作制度(草案)
1、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职责
2、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3、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公文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6、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车辆管理制度
二、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计工作交接规定(草案)
四、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制度(草案)
六、《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七、《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草案)
八、《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黑龙江医药通讯〉管理制度》(草案)
九、《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医药信息简报〉管理制度》(草案)
十、《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草案)
 
                                                        协会秘书处
                                                         2008年3月10日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工作制度
(草案)
   
一、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协会的文秘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记录协会活动大事记、会议纪要,安排会务、接待、文件及刊物收发及传阅。
    2、负责协会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3、负责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理和管理各种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
    4、负责协会人事及各类档案的整理、归类、立卷、归档的管理。
    5、负责协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6、负责建立健全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7、负责协会的保密工作,防止机密外泄工作。
    8、负责协会办公及其他物品的采购、登记、发放和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9、负责协会安全、防火、防盗和卫生的管理。
    10、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会员部
    1、负责发展新会员单位。
    2、负责会员单位登记、资料的整理、归类、办理会员单位各种证件及手续。
    3、负责会员单位的咨询工作。
    4、负责会员单位的会费收缴及督办工作。
    5、负责协会异地代表处的设立及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科教信息部
    1、负责协会新闻宣传和协会的各种媒体(通讯、简报、网站等)工作。
    2、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经委的要求进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为行业及企业提供信息。
    3、负责省级医药行业科技奖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评定工作。
    4、负责组织全省医药行业项目评估、论证、审查工作,以及科技咨询工作。
    5、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及会员单位的调研、汇总、分析,起草调研报告,提交给政府及相关部门。
    6、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和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党的方针政策。
    7、组织与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考察,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会。
二、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用工及考核管理
    1、协会采取聘用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上岗需经三个月实验期。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2、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对不适合协会工作、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协会规定的工作人员,予以劝退或辞退。拟解聘或工作人员自动提出辞职时,均应提前一个月予以告知,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工作人员离岗前,应立即归还所借财物,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交接,法人代表离任,接受离任审计。离任人员自离任次月停发工资、薪酬和停止各项福利待遇。待交接手续、离任审计完成后,办理人事劳资、福利保险等手续。
    (二)工资薪酬及福利管理
    1、工资、薪酬标准根据财务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比照事业单位执行。
    2、补贴根据协会收支状况参照有关规定发放。
    3、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管理
    1、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
    2、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考勤纪律:
    ⑴建立考勤制度;
    ⑵严格请、销假手续,工作人员请三天(含三天)以上或离开办公所在地外出,须报协会负责人批准。
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协会印章是协会对外交往和组织各项活动中十分重要的凭信,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印章的管理,防止出现差错,保证协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1、协会印章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保管;
    2、如发现印章被他人盗用或发生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以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协会印章,经秘书长批准,并认真登记签字,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协会印章;
    2、印章应随用随取随存,不得带出办公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带出使用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确保印章安全;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协会信笺、空白表格(应填写的项目没有填写)等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须报会长批准;
    4、印章在使用时要位置适宜,骑年盖月,清晰端正;
    5、使用的印章登记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存档。
四、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是协会开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协会进行正常工作和活动的有效手段。为使协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常用公文种类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安排;
    2、通知:适用于批转公文,主要用于转发主管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协会要求、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请示”要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相关单位,用“抄送”形式。除特殊情况外,“请示”不直接送给个人;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
    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规定
    文件类,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时间组成。
    1、发文单位名应写全称。全称: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2、发文字号,包括单位文件代号、年号、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3、标题,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单位,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的位置应在主送单位之上,居中;
    4、主送、抄报与抄送。主送,正式公文都要有主送单位。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书写。抄报,对上级单位。抄送,对平级、下级和不相隶属的单位和个人;
    5、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6、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7、成文时间,以协会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标在发文单位名称右下方;
    8、主题词,按行政发文格式;
    9、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三)公文办理
    1、公文的收发
    ⑴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传递、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⑵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2、公文的草拟
    ⑴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行文要精炼,注重实际;
    ⑵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练,用字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⑶人名、地名、数字准确规范,引用公文应在标题后注明文件字号;
    ⑷日期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⑸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⑹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⑺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3、公文的处理
    ⑴及时、安全、保密,由专人统一收发、传递、催办、打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⑵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由秘书长签发;
    ⑶公文送领导签发前,要认真审核,审核要点:是否需要行文?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⑷机要文件的收文和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执行。
    4、公文的校对
    要准确无误,上报文件和公文报表应由拟稿人、核稿人、打字人逐次校对,校对中发现原稿有问题时,应及时同签发人联系,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5、印章的使用
    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6、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五、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增强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真实全面地记录协会发展的全貌,使档案更好地为协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立卷归档
    1、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公文立卷要根据发文单位、主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组卷,按照公文的相互关系、历史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科学分类、系统整理、立卷,标题要准确,保证档案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协会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2、按照保管期限的规定,正确区分文件价值,准确划分文件的管理期限,分别立卷。
    3、本协会在职能活动中,具有查考和作为依据作用的材料(收发文件、会员登记资料、决议、决定、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医药信息简报》、《黑龙江医药通讯》、诚信建设、科技信息、机构设置、录音、录像、照片等)都要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
    4、协会人员外出开会的会议资料,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5、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全部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二)档案的保管
    1、本协会的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及保管、销毁制度。
    3、归档档案要内有目录外有检索。
    4、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及时销毁、修补、复印有关资料。
    5、保证档案柜的安全,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潮工作。
    (三)档案的销毁
    1、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档案分别销毁。
    2、凡准备销毁的档案,要由协会秘书长审查、批准后,方能销毁。
    3、对应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归档保存。
    4、销毁档案时,要派两人到指定销毁地点负责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向秘书长汇报。
    (四)档案的保密
    1、档案必须设在安全的地方,有防盗设施。
    2、各类档案,主要供本协会利用,不对外开放。
    3、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掌握档案密级,绝密档案专柜保管。
    4、机密文件档案不得翻印和扩大阅读范围,需要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5、要严格执行查阅制度,不准将档案带出办公室,严禁无关人员打开档案柜。
    6、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确保安全。
    (五)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登记手续,会员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长批准。
    2、阅卷须在办公室内查阅,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审批。
    3、查阅会议记录时,须由档案管理员按查档人写出的提纲进行查阅,查阅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案卷。
    4、必须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准涂改、拆卷、损坏、加批、划杠,保证案卷完整和整洁。
六、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车辆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车辆的安全维护及合理使用,严格控制车辆运行成本,避免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的原则及管理
    1、协会车辆是为协会领导及各部门公务活动和接待提供服务的,因私用车须经协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协会车辆,否则一律按私自用车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2、车辆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
    3、车辆因公赴外地,必须提前2天向办公室申请,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出车。
    4、各部门工作用车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用完后,由用车部门及时通知办公室。
    5、职工通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爱护车辆,文明服务,确保安全。
    2、驾驶员出车必须认真填写出车记录,未经批准,按私自出车论处,并承担一切后果。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无技术故障,能够安全运行,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4、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联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5、车库安全防火工作由驾驶员负责。办公室应严格管理,督促和教育驾驶员消除车库不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及车库安全。
    6、车辆因故障需维修时,驾驶员需提前向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修理。计划修理费用由秘书长审批。在正常情况下,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维修厂维修。
    7、办公室负责按月统计每台车辆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驾驶员要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草案)
 
    为规范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遵循一支笔审批、会计、出纳按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自身发生和各项经济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月份,分期结算账务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会计核算设会计和出纳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发生的各项经费收入,开票与收款必须分开,不得1人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由经手人、批准人签字,属于购置实物的开支,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方可支出。
    第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九条  会计人员离职要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计工作交接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派人监交。
    第十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2人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要按照要求装订,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培训收入、利息收入、政策资助和其它合法收入等,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批准的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严禁乱收费。
    第十四条  收取会员会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按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缴,每年年度收缴一次。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经费支出规定的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实行预算计划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项活动开支,先由承办部门编制好预算,提交秘书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及修理、办公用品购置及印刷、刊物印刷费等支出,承办部门应选择客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草签合同意向,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及附件,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预借款,出差报销标准另行规定,出差返回单位5天内必须报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的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管理账务收支结算业务。不属于协会自身经济活动的经济往来,不得用本会的账户办理业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要执行钱账分管、票钱分管的原则,经过复核后办理收付。
    第二十二条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原则上要按日记载,按日结清余额,按日账、钱核对。
    第二十三条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设备等物资视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协会固定资产建立明细目录及时登记,不定期进行清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设备等物资视为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对其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会计工作交接规定(草案)
 
    为有利于分清从事财务工作的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二条  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为: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纪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等不允许情况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进行实物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还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交接双方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以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
    2、专人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协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协会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如涉及单位整体撤并,单位领导人发生更换的,由协会的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二、如协会更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被更换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协会派人监交。
    第三、如领导人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有可能影响监交的公正性时,由协会派人监交。
    第四、协会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协会会同监交的其他情况。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条  临时交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协会领导人必须制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会计移交后的责任
    1、移交人员应对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
    2、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发生在交接之后,则由接替人员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经过2007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本办法根据《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制定。
    2、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的义务,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用于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会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常务理事会议可决定对其进行审计。
    3、协会会费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和管理,并设专用帐户和专人负责,本着节约的原则,按预算开支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
    4、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调研了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医药行业协会会费收缴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缴纳会费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 理事单位  3,000元;会员单位 2,000元;零售药店会员单位 500元。
    5、每年2月底前所有会员单位按标准将会费缴纳到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年无故不缴纳者视自动退出行业协会。
    6、会费可以以现金和支票、汇款的形式交纳,由协会出具收据。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
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加强对全省医药经济的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医药生产、经营的单位,不论其部门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均纳入统计范围。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属于国家统计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统计部门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由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督导,实行双重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全省医药行业工商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职责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对全省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第七条  指导并监督实施全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第八条  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统计资料的立档归卷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全省医药行业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并对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统计人员
 
    第十条  统计人员需经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的人员来担任。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统计所需的专业知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统计任务。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统计义务
 
    第十三条  如实提供或填报统计资料,不得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历史台帐。
    第十五条  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调查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向外提供数据报表等必须有领导签署,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报表、提供数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秘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要求: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统一规定执行。每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周末休息日不顺延。
 
第六章        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要由专人专柜保管,历史资料、年报、大型调查资料,要长期保存;一般性调查资料、定期报表保管五年,超过保管期,经主管部门批准,专人销毁。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对各种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达到归档要求,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资料填写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变动,统计资料要正规交接,并有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章        统计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填报统计报表字迹要规范、工整,签名或盖章要求清晰、端正。
    第二十二条  填写报表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不得用圆珠笔或纯兰墨水,也可用计算机打印,但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数字更改需用双横线划去并盖名章,在上面填写正确数字,一页报表中更改不得超过三处。
    第二十四条  计算要正确,指标间要合乎逻辑关系。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民政部令[2001]23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为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六号令赋予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异地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
     第一条:异地代表机构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在住所地以外、省内其他城市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意愿确定何时、何地设立异地代表机构;
    第三条:设立异地代表机构需按有关规定,由省医药行业协会履行申请、报批等程序;
    第四条:异地设立的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代表机构统一名称为: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XX市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二、代表处的性质、特征
    第五条:代表处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代表处遵循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在省医药行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代表处在获登记机关批准后,凭“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书”刻制印章;
三、对代表处的工作授权
    第八条:遵循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开展黑龙江省政府六号令赋予行业协会职能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代表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在本行政区划内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统一按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申报、登记、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会员系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条:承办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要求、委托开展的其他具体工作;
四、代表处人员聘用、职责及补贴
    第十一条:代表处设主任、执行主任、工作人员共2—3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主任由设立地省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出任、执行主任由省医药行业协会与代表处主任及相关方面协调后确定,工作人员由代表处主任、执行主任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代表处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代表处主任:对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负责。主持代表处的全面工作,把握代表处工作的总体方向,对重大问题和事项要亲自过问和处理,领导和安排代表处其它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2、代表处执行主任:对代表处主任负责。在主任的领导下主持代表处日常工作,配合主任实施代表处全面工作,完成省协会和代表处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3、代表处工作人员:对执行主任负责。服从主任和执行主任的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代表处人员(除主任外)原则上聘用在原单位享受社保等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到岗后,按标准分别给予岗位、通讯、误餐、交通补贴(代表处主任不享受各种补贴);
    1、岗位补贴标准:代表处执行主任月补贴八百至一千元人民币、工作人员分别为六百至八百或三百至五百元人民币;
    2、通讯补贴标准:代表处执行主任月补贴一百五十元人民币、工作人员月补贴一百元人民币;
    3、误餐补贴标准:每人月补贴一百五十元人民币;
    4、交通补贴:通勤及公务外出凭公交车票据实报实销
五、代表处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代表处人员工资、补贴及工作经费由其新发展会员单位所缴纳会费、接受捐赠及章程所规定的其它合法来源解决;
    第十五条:省医药行业协会先期支付一万元作为代表处的开办费,并对代表处获准设立后在该区域内新发展的会员,实行会费收缴额70 %回拨,作为代表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代表处可接受自愿、合法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捐赠,获捐资金额的80 %回拨代表处,补充代表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代表处可接受会员单位自愿超标准缴纳的会费,超标准部分80%回拨,补充代表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代表处工作经费必须合法支出、合理使用,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在其中列支;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所交纳会费、捐赠等,统一由省医药行业协会收缴并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代表处不单独设立财务帐户,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凡会员单位按规定应缴的各项费用,均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统收统缴,之后按规定回拨比率根据代表处实际需要给予拨款。代表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如实记载,并持合法票据到省医药行业协会财务统一报销;
    第二十一条:省医药行业协会在财务管理帐目中,对代表处设立单独管理科目,负责管理和监督其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代表处的变更、撤消
    第二十二条:省医药行业协会有权视情况对代表处提出变更、撤消意见;
    第二十三条:变更、撤消的代表处要依法履行报批和善后处理程序;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
评审、奖励办法
 
一   设奖依据、目的、名称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科发[2006]1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全省医药行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兴药和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黑龙江省政府6号令《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赋予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进步奖)。
二   授奖范围、周期、级别
    第四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本省医药行业内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第五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每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组织评选、授奖一次。
    第六条:行业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   授奖申报、受理、评审
    第八条:全省医药行业内个人或组织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推荐:
    1、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推荐;
    2、须经所属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委)同意和推荐;
    3、或须经省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同意和推荐;
    4、或须经省医药行业协会认定的部门同意和推荐。
    第十条:申报和推荐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和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省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会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工作机构,受理推荐部门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受理、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   授奖对象、资格、限制
    第十三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组织:
    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创新、改造中有特殊贡献和成果的;
    3、在新产品研发中取得卓越成效的;
    4、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作出成绩的;
    5、在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剽窃、侵夺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成果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评。
五   授奖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行业科技进步奖实行物资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对受奖个人或组织颁发受奖证书。
    第十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经费由行业协会经费中列支,
六  授奖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授奖后发现获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由省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停止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人员,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医药信息简报》
管理办法
 
    《医药信息简报》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把《医药信息简报》办得更好,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的提供与收集
    协会人员、会员单位要积极为《医药信息简报》提供有关信息;要认真做好通讯员的工作,调动通讯员提供信息的积极性。信息收集的渠道主要是有关医药信息方面的网站和会员单位,收集工作以编辑人员和信息发布人员为主,以其他人员为辅。
    二、信息筛选与初定
    首先,将收集到的信息按其时间进行筛选,过时的信息不予发布;其次,按信息的重要程度来筛选,优先发布重要程度高、价值大的信息;最后,根据栏目需要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平衡筛选,拟定欲发布的信息。
    三、编辑与审批
    编辑人员要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地编辑,编辑成《医药信息简报》的初稿,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最后移交给印刷部门。
    四、发行与存档
    《医药信息简报》出版后,发行人员要尽快进行分拣、包装、邮寄。对返回的邮件,要核实地址后重新邮寄。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医药信息简报》的存档工作。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黑龙江医药通讯》管理办法
 
    《黑龙江医药通讯》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行业政策法规的重要舆论阵地,也是连接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企业的纽带与桥梁。为了把《黑龙江医药通讯》办成具有行业特色、又深受广大会员单位喜爱的刊物,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建立通讯员队伍
    组建一支优秀的通讯员队伍是办好期刊的保证。会员单位要把写作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热爱新闻工作的人推荐为通讯员。
    编辑人员要积极抓好通讯员队伍建设工作,要注重抓好工商企业及各个方面,消灭死角,不留空白点。
    二、刊物的稿件组织
    会员单位、通讯员要积极主动为期刊提供稿件。编辑人员要根据期刊报道要求,有计划、针对性地征集稿件,鼓励通讯员积极投稿。对质量达不到发表要求的稿件要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能发表的稿件要说明其原因和理由。
    三、刊物的稿件编辑
    编辑人员对可发表的稿件要进行认真筛选,对筛选出的稿件要进行认真地辑,使其达到可发表水平。将编辑完的稿件按栏目进行分类,编辑成《黑龙江医药通讯》初稿。
    四、刊物的审批校对
    按照审批程序逐一履行后,方可移交给印刷部门排版;责任编辑要认真校对印刷稿件和版式,对校对质量和版式设计质量负有责任。
    五、刊物的印刷发行
    编辑人员要主动和印刷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积极纠正印刷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印刷部门保证进度。发行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行准备工作,出版后尽快分装、邮寄,对返回的邮件要核实地址重新邮寄。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是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及涉药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的窗口,是传播信息的平台。为了办好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栏目的拟定和管理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现有医药新闻、协会动态、监管动态、政策法规、医药论坛、医药科技、会员之窗、业界人物、热点聚焦、数据查询、协会要闻和会长信箱栏目。可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增设和取消栏目。
    二、信息的来源与收集
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会员单位,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其他网站。协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协会网站的收集者。
    三、信息的筛选与编辑
    根据信息的时效性和价值性筛选出可以发布的信息。
    编辑人员要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地编辑,要保证题目准确凝练,内容具体翔实,段落层次清晰,信息精炼完整。
    四、信息的审批与发布
    编辑人员将编辑完的信息附上信息发布审批单,一同提交给主管领导,经领导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五、信息的维护和管理
    对过时的、没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更新;一旦发现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要重新编辑并予以更换;要以不断创新、追求完美的理念,来管理和完善网站的设计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