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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诚信药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诚信药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行业协会,全省医药零售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诚信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制定了《黑龙江省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方案》,全省广大医药工商企业踊跃参与,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诚信企业先进典型。为了表彰先进,弘扬行业正气,进一步推动诚信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在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业中开展了两届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在此基础上,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和企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面向全省医药零售企业,开展首届“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具体事项及要求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

2、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药店

二、评选原则:

1、坚持优中选优,从严把握的原则

为体现诚信药店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对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以地区人口总量和辖区内药店数量为基数,按比例确定。以地区人口的百万分之五与辖区内药店总数的百分之五的平均数为地区推荐诚信药店数额。

2、坚持地区间相对平衡,不留空白的原则

为了促进争创诚信药店活动的广泛开展,做到远学有目标,近学有榜样。评选中,区域间要相对平衡,不留空白。

3、坚持逐层把关,严守标准的原则

评选工作要通过自审、初审、初评、联评、公示等几个阶段逐层把关。自审由申报企业自行完成;初审由属地药监部门和医药行业协会协同完成(无医药行业协会的,由药监部门自行完成。);初评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完成;联评由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主持完成;公示通过不同层次、不同方式完成。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评选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坚持标准,不带框框、不定调子、不搞徇私舞弊,联评结果,将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听取业内和社会各界意见;各县(区)、市(地)初审及推荐名单,也须公开透明,采取何种方式,自行确定。

三、评选条件

 1、经营规模情况

1)      经营品类满足消费者日常基本需求(药品、饮片和医疗器械等品规齐全);

2)      营业面积100平米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

3)      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2、企业管理情况

1)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必须在岗,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并运行良好;

2)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GSP管理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4)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有健全的安全经营规章制度,无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做假帐行为;

  3、依法守信情况

1)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畴的法律法规,有合法经营资质,无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无违价销售药品行为;

3)遵守药品广告法,无违法违规药品宣传行为;

4)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医保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无违规使用医保卡行为,

5)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强买强卖;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客观介绍商品,不以假乱真,不欺瞒和误导消费者,无因消费者投诉被处罚的记录;

6)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行为;

7)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无偷税漏税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4、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及重大突发事件中,有良好的表现和行为;

2)为促进社会和谐及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企业能力安排就业,对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获得县(区)级以上相关荣誉。

5、优质服务情况

1、药店环境整洁,卫生良好,从业人员着装整洁、服务热情;

2、服务人员业务过硬,具备一定的药学、医学和产品知识,能为消费者当参谋;

3、药店开展便民服务项目,如:免费送药、代煎汤药等;

4、店内具有便民服务内容和设施,如:为消费者提供服药、休息、缺货登记、意见和建议等方便条件。

四、评选方法

1、自审、评价阶段(725-85

1)企业自我评价,认真总结,在广泛开展诚信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黑龙江省诚信药店评选条件,对照找差距,明确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自查。并填写《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企业自查评分表》(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和打分。

2)企业要认真总结近两年(2009—2010)创建活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诚信经营及创建活动总结报告。

3)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持《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参评企业评价表》(附件3),到属地药监、工商、税务、消协、社保等五部门,请其在相关栏目内签署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若企业能提具09年以来曾获得上述某部门的相关荣誉证书,亦可视为该部门的评价佐证,如:工商部门的“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税务部门的“纳税优秀企业”等荣誉。

2、申报阶段(86-816

1)申报材料的准备

申报材料必须主件、附件完备(相关表格和文件,可通过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在该文附件中下载)。

主件包括:

①填写后的《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表》(附表1);

②诚信药店创建活动总结报告;

③自我考核评分后的《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企业自查评分表》(附表2);

已经获取相关部门评价意见的《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参评企业评价表》(附表3

附件包括:

①企业资质和经营条件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若为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②人员资质和相关情况证明:执业药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复印件;近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2009年以来,企业所获各项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2)材料装订及要求

申报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左侧双钉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装订顺序为:

①封面(标注: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名称、日期,并在企业名称上加盖公章);

②申报材料目录;

主件所含的4个文件;

④附件所含的相关材料;

3)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送达辖区内医药行业协会;无医药行业协会的,直接送达县(区)、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科)。

3、县(市、区)、市(地)初审阶段(817-831

1)有医药行业协会的县(区)、市(地),由医药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报至县(区)、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无医药行业协会的县(区)、市(地),由县(市、区)、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科),直接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报资格初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825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向所属市(地)局的推荐工作,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831前完成初审工作。

2)由初审部门,将初审意见填至《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参评企业评审表》相应栏内,并加盖公章;全部初审完毕,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填写《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推荐汇总表》(附表5)并标明推荐顺序号;对初审不合格企业,需填写《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初审不合格企业汇总表》(附表6)。

3)由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将《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推荐汇总表》、《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初审不合格企业汇总表》及初审合格企业资料5份(电子版及纸质文件)、初审不合格企业资料1份,送(汇)至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办公室(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4、初评阶段(91-910

1)            省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市(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办公室将申报资料分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药行业协会,进行分别初评。各初评单位须依据自身职能,通过相关形式认真进行审查,并将初评意见报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办公室。

5、联评阶段(911-915

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选活动办公室关于整体情况汇报,并进行联评,确定诚信药店入选名单。

6、公示阶段(916-930

对入选企业,分别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听取业内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举报和异议的企业,由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酌情做出决定。

7、命名、表彰和宣传阶段(201110-12月):

公示期满后,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共同命名“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并采取相应方式开展表彰和宣传活动。

五、管理原则

诚信药店评选活动统一纳入黑龙江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范畴,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别评选的原则。

1、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每届评选年,前届当选企业称号自动撤消,重新申报;

2、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作到公平、公开、公正,参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选情况和评选结果。评选后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建立诚信药店档案;

3、企业在自查、申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获取行业诚信药店称号的,一经发现查实,除通报除名外,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4、主办部门对当选企业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表彰和公告,同时加强对其跟踪监督,对出现问题的企业,经查实后有权撤消其称号;

5、被评为“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企业批准发布的广告宣传上冠以“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字样。

六、几点要求:

1、请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视和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为便于上下衔接,工作部门设在药品流通监管处室);同时,要通过转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认真进行部署和动员,组织和发动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踊跃申报。

2、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于725前,将已确定的工作部门、联系人,以及当地人口、辖区内零售药店数量、药品零售企业名单、联系方式,及严格按照比例确定的拟推荐诚信药店数额,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报至省医药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办公室(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3、请各申报企业及参与审查、推荐部门,严格根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按照时限和要求把握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省医药行业协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成省医药行业诚信药店评选活动领导小组。

  长:陈淑兰(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

副组长:李光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办公室主任:王桂芬(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工作人员:    宋超群(手机:13313604795)、隋国丰(手机:18604512234  

联系电话:(045185980039 

电子邮箱: hppa85980030@sina.com

传真:(045185980039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1504


 

附件:附件.doc

1、《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表》

2、《黑龙江省诚信药店申报企业自查评分表》

3、《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参评企业评价表》

4、《黑龙江省诚信药店参评企业评审表》

5、《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推荐汇总表

6、《黑龙江省首届诚信药店评选初审不合格企业汇总表》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