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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进行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或者进口、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实行快速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应当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 药品注册的申请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进口药品的注册申请,应当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四条 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第十五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
  (二)说明
  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6.2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
  6.3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4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以传统工艺制成,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法定标准。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可以采用非传统工艺制成。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包括:不同给药途径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及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1、提供植、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5、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
  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31、知情同意书草案。
  32、临床研究者手册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五)其他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2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
  24、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25、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6、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27、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8.药品实样。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 册 事 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
+
+
*1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
+
*2
+
+
+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
+
+
+
+
#
#
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
+
+
+
+
#
#
5.变更药品规格
+
+
+
+
+
+
*3
+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
+
+
*4
*4
+
+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
+
+
*4
*4
+
#
#
+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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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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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5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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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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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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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7
+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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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8
+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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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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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2
+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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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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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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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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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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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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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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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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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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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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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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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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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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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
+
*18
*4
*4
*1
+
2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
+
*19
+
+
2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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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
+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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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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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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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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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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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26.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
+
*4
*24
+
27.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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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
+
*25

  注: *1.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提供商标查询单。
     *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文件、证明。
     *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按照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9.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10.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原件。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需要另行提出要求。
     *12.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13.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4.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5.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16.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18.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19.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20.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21.可提供文献资料。
     *2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3.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4.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5.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见“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2.注册事项2,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3.注册事项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经批准后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4、注册事项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天然药物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5.注册事项5,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6.注册事项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对。
  7、注册事项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是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进行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
  (1)申请使用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替代中药成方制剂中相应药材。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
  (2)申请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进行替代,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还应当提供考察药品安全性的资料,包括毒理对比试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除提供上述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当进行相关制剂的临床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
  (3)申请减去毒性药材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药理实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
  (4)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的要求如下:
  药学方面:①生产工艺:药材替代或减去后药品的生产工艺应当与原工艺保持一致。②药品标准:应当针对替代药材建立专属性鉴别和含量测定。不能建立专属性鉴别或含量测定的,应提供研究资料。③稳定性试验:替代药材可能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时,应进行稳定性试验。
药理、毒理学方面:药材替代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急性毒性的比较研究。减去毒性药材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的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面: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100对随机对照试验,以评价二者的等效性。
  8、注册事项11,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其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2)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3)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药品组合包装不单独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说明书、包装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其中各药品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4)标注的有效期应当与其中药品的最短有效期一致。
  (5)贮藏条件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6)名称为“X/Y/Z组合包装”,X、Y、Z分别代表其中各药品的通用名称。
  9、注册事项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按照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程序办理。其申报资料项目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应提供下列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请转正的药品标准及其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药品标准对比表),应结合自身工艺特点增订必要的有关物质等检查项目;
  (2)针对原药品注册批件中审批意见所做工作的情况及说明;
  (3)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4)标准试行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10、注册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11、注册事项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包括原址改建、增建或异地新建。
  12、注册事项21,是指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要求,对药品说明书的某些项目进行修改,如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目。除有专门规定或要求外,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
  13、注册事项2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范围,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14、注册事项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是指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标准或经过核准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对该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相应修改。
  15、注册事项24,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
  (2)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16、注册事项26,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改换其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该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17、申报注册事项1、5~10、12、15、20,应当对3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申报注册事项26,应当对1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附件五: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境内生产药品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二、进口药品
  1、证明性文件: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有关补充申请批件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3)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允许药品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4)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5)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药品进口销售五年来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4、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在中国市场销售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8、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的现行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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