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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新规呈现三大亮点

 
    卫生部等六部门不久前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此前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三大亮点值得期待。
    亮点一:投标主体免费交易,可以有效确立药品招标采购组织机构的中立性。
    《意见》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这意味着新的规定实施以后,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由于不再向参与招投标的对象收取相关费用而能够保持相对中立。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对中标结果有着重要影响。而组织机构的中立性是实现招标采购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也是招标采购成功的基本保证。
    亮点二:减少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市场行为。
    《意见》中明确指出,“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
    这一规定将会对药品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一些“挂靠”、“借壳经营”的私人药贩(小公司)因此将面临生存挑战。对一些不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药品招标配送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扰乱了市场的经营秩序起到了抑制作用。
    亮点三:对药品配送企业要求提高,促进行业竞争力提升。
    《意见》中明确指出,“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
    《意见》中规定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备现代物流能力,这意味着将对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使真正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在逐渐规范的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消灭“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 等不合理现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