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积极投身于医药产业技术进步,从事相关发展战略,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自愿组成。联盟成员平等自愿、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条 联盟以“引导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面向市场,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构建行业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产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驻所: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对外联络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1504(室),邮政编码:150090。
第六条 联盟发起人(排名不分先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等53 家医药工业企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8 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南方医科大学中药新药研究室等27个专项研究、试验机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集成和共享技术创新资源,加强合作研发,突破医药产业发展战略中共性、关键性技术瓶颈,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加强技术辐射,培育医药产业重大技术及产品创新集群主体,使联盟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长期任务
1、集聚创新资源。集省内外有效资源,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机制,构筑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统一协调和充分利用优势科技资源,建立在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基础之上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转移和回馈机制;形成我省医药产业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框架。
2、开展前瞻性探索。把握未来发展方向,瞄准国际前沿技术,统筹规划与分工协作,突破技术难关,共同开展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共性、关键性技术联合研发,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产业化问题。
3、广泛联合,资源共享。推动行业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更新和编辑工作;建立联盟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培训,促进技术成果的扩散和转移;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化,实现我省医药企业的跨国经营。
(二)近期主要工作
1、形成现有资源合力、确定项目核心部门,建立机制灵活的技术创新联合体。确立以哈生物工程公司为核心,联合仁皇药业、天地仁药业、哈医科大学等单位,联合开发生物技术药物;确立以哈药集团为核心,联合葵花药业、珍宝岛药业、北大荒药业、友搏药业、省中医药大学、省中医研究院、哈商业大学等单位,联合开发现代中药创新药物;确立以清河林业局为核心,联合省中医药大学、药材种植企业、农户,建设我省道地药材优质种苗繁育和药材种植基地;推进哈药集团和哈兽研战略重组,充分利用双方资源优势,建立科研成果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由目前成果转让的形式变为共同进行早期合作研发的形式,哈兽研承担的国家重大疫情品种、重大开发项目,联合哈药集团共同承担并实施产业化。
2、针对实际问题,确定研究课题,攻克现有技术难关。我省是中药注射剂生产大省,目前中药注射剂生产、使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亟待加强研究。企业和中药基础研究机构要加强对中药药理、药动学、配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加强对中药致敏性、安全性、预测性、抢救措施、联合用药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提高质量标准和采用先进检测方法的研究。当前尤其要针对我省的优势系列品种刺五加、双黄连、舒血宁、疏血通等品种进行重点立项攻关,突出解决好首批列入国家再评价项目——双黄连注射剂的药学基础研究和临床、非临床研究的关键问题,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我省优势品种生存与发展和做大做强。
3、围绕现有基础优势,集中研发力量,快速发展我省医药产业。一是要建设国际化抗生素基地。发挥哈药集团自身优势,加快核心技术培育,尽快获取主导产品制备方法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关键技术垄断,把头孢类药物、青霉素系列产品发展成为国内最先进、规模最大的优势产品,同时加快第三、四代头孢、碳青霉烯药物以及抗感染药物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发,使哈药集团在世界抗生素、半合抗领域占有重要位置,建设成国际化抗生素基地;二是打造国家级生物技术药物基地。要充分利用我省生物技术药物研发起步早,基础好的优势,加快哈药集团、仁皇药业、天地仁药业、哈医科大学联合建立的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平台,坚持走访创结合、防治并举的路子,重点开发多发常见病、疑难重病、自身免疫疾病和遗传病的疫苗、诊断试剂、基因重组蛋白类药物和抗体药物,并加快产业化、规模化进程;三是培育现代化特色中药产业基地。要本着发展工艺独特、地产优势品种的原则,重点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家、获得中药保护工艺独特的品种,同时对具有品牌优势、疗效可靠的传统名优产品进行二次开发,通过药理、药效的研究,扩大临床适应症,应用现代分析技术明确产品的有效成分,开发复方制剂。另外要本着采用现代生产工艺技术改造传统工艺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指纹图谱、超微粉碎、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封闭式连续提取、冷冻、喷雾干燥、干挤压颗粒等中药加工前沿技术和装备。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化学药物领域
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三联药业、誉衡药业等
技术依托:哈兽药研究所、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2、生物医药领域
生产企业:哈药集团生物工程公司、仁皇药业、天地仁药业、江世药业、世亨制药等
技术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3、中药、天然药物领域
生产企业:哈药集团中药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葵花药业、珍宝岛药业、多多药业、完达山药业、圣泰药业、乌苏里江药业、红豆杉药业、蒲公英药业、瑞格药业、牡丹江友博药业、牡丹江黑宝药业、牡丹江令泰药业、肇东复和华星药业等
技术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中医药研究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六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各一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之一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人派出人员组成(名单附后)。
(二)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议事实行表决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若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的产生与更换。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工作准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产生,不受地域限制,由行业内、外知名工程技术专家、经济学专家、管理学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首届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1、为理事会重大专业技术性决策提供依据;
2、提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制定技术创新规划、确定阶段性技术攻关的重点项目;
3、搜集、整理、发布国际、国内医药产业前沿科技信息、尖端技术和政策信息。
4、受联盟理事会委托,参与本省医药产业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评审、验收以及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成、职责与工作准则。
(一)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等项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需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首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提名附后)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管理职能: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具体执行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3、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4、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5、负责具体项目或协议执行中的协调、检查,督办、落实等;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具体协议的约定事项,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归档,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7、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及“财务执行情况”;
9、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登记、管理事项;
10、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药品生产、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研究及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遵守联盟协议;
(二)在医药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或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三)吸纳联盟成员需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
(四)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七)具有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协议;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保守联盟相关机密;
(四)根据各自优势,确定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优惠或免费使用,实行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五)实行联盟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七)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加入联盟书面申请;
2、单位简介、法人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在有关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创新等方面情况报告;
4、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书。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3、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即被除名。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二十条 联盟运行机制。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决定重大事项,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统一。
(一)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由理事会根据每年工作计划,核定当年办公费用额度,由联盟成员单位分摊;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同时争取政府支持、社会募集、银行贷款等。全部用于项目。
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研发基金。匡算所确定研发项目的需要,通过竞标形式,决定资金投向,确保该资金专款专用。
(二)资金筹措
1、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2、首批研发基金按照联盟成员单位的技术需求量出资筹集,具体方案由第一届理事会确定。
(三)资金管理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四)项目运行管理
1、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联盟专家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接受外部企业委托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选择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2、项目管理:项目实施由秘书处组织项目合作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3、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在项目启动前,由项目合作各方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执行;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平台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间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提取一部分纳入联盟研发基金。
(四)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条款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抵触。在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八)凡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一)向联盟各方发送相关文件或资料,均以联盟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为准,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告知联盟秘书处及相关各方。
(二)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附件: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