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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制药业新的排污标准将出台

 
    近日,从“第59届原料药、中间体秋季交易会”获悉,新制定的《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将于11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并将很快出台。出台后,新建的制药企业或制药设备将在2008年7月份开始强制执行新标准,而现有的企业或设备也必须在2010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标准要求更高,更加注重细节
  新制定的《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将分别对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订立标准,标准分别给出了三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前两个限值为强制执行,而执行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规定中还使用一个新名词——“基准排水量”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即《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仅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针对有的药厂在排放的污水中加入大量的自来水,使检查出来的有害物浓度降低的情况。新标准则参照企业日常的基准排水量,对出现实际排水量骤然高于基准排水量的,则可以通过公式换算出有否超标。另外,当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不同的产品,且将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时,仍有公式可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新标准使企业面临挑战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沈贤姬透露,不少企业在阅读征求意见稿后表示,新标准较原来的地方标准要求更高、更严格,执行起来难度不小。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企业还需要进行技术创新才能符合新的标准。
    环保总局还将陆续编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名录。医药企业若被列入“双高”名录,也有可能遭受面临关闭的命运,即便能够继续存在,在信贷、用地、退税方面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新的《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制药企业是一个挑战。